专委会概况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ao Xingzhi Study Association of China (简称:TSA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教育界和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与时代俱进”的精神,研究、传承、实验陶行知思想,为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对陶行知思想的研究与学术讨论;
    (二)普及陶行知教育思想,开展培训工作,鉴定、总结和推广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三)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有关陶行知研究的著作、期刊和资料;
    (四)联合举办一些实验学校和实验性事业,引导学校师生开展生活教育实验探索;
    (五)与教育机构和相关部门合作,为教育决策提供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
    (六)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陶行知研究的学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接收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章程修改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后,可聘请若干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组织设置。
    (一)按专门工作设置专业委员会(分会);
    (二)设立内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实验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内设机构作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或下属机构,所开展的活动须对中陶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生活教育》为本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设立《生活教育》编委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生活教育》的编辑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及所属分支机构均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发布的“民发[2014]38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团体制定的《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公章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每年接受年审。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所属分支机构如违反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将视情依规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所属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则对该机构进行重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机构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下属二级机构,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